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被 告 郭坤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364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5,25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而前開民事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惟 原告迄未繳納,有前開民事裁定與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說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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