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3號原 告 盧倩娟 李仁智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被 告 李美英 李阿淑 汪佳憓 龔素蘭 葉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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