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真
被上訴人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華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3,149元,應徵裁判
費89,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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