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法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蔡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北港仔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北港仔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 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次按捐助章程 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 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北港仔教育基金會(下稱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9年9月6日第十屆第 四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 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 條文對照表,業據提出嘉義縣政府109年9月17日府教社字第 1090211039號函、第十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 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