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23號
CYDV,109,司促,12623,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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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3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金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謝金定住居 於新北市永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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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