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508號
CYDV,109,司促,12508,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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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叔平 
債 務 人 林群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3,863,800元 ,及
  自民國10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8%計算之利
  息,暨自109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219,177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856,
  673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2%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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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