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黃文璋
被上訴人 黃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5,370元確定,應徵
裁判費110,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