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7號
CYDV,107,重訴,87,2020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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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黃文璋 


被上訴人  黃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5,370元確定,應徵
裁判費110,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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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