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81號
CYDM,109,附民,18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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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富甲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顯揚 

被   告 蔡豪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51號竊佔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富甲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51號 ,被告蔡豪哲被訴竊佔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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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