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03號
CYDM,109,訴,303,2020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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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政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訴字
第303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7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 、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送達文書,除刑事訴 訟法第6 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55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各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 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 、第13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政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在 案。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因 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 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 於民國109年9月15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 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業於109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地即 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 父親賴世彰收受送達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份 在卷可稽。茲上訴人於前揭裁定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7 日, 猶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 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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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