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丁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字第3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案號」欄內「10年度訴字第717號」應更正為「107年度訴字第717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前 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之規定即明,刑事裁定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情形,自 應採同一解釋,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刑事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確定判決案 號」欄原記載「10年度訴字第717 號」顯為「107 年度訴字 第717 號」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主旨,爰依上 開說明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