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9年度,124號
CYDM,109,簡上,124,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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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幸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24日
所為之109年度朴簡字第18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02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丙○○與甲○○同為址設嘉義縣○○市○○路0段000○0號 「○○五金賣場(即○○商行)」之員工,丙○○擔任該賣 場主管,詎丙○○因不滿甲○○未能妥善完成應負責之事務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10日8時18 分許、同時42分許,在「○○五金賣場」,使用行動電話登 入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通訊軟體內「○○科大( 12)」群組,以「你娘咧」、「遇到像豬一樣的人」等文字 ,辱罵甲○○,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二、案經甲○○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案檢察官、被告丙○○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 依據之各項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卷第67頁)。另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 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至其餘本判決所 採之非供述證據亦均經法定程序取得,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以其行動電話在該有多數人在 內之群組撰寫「你娘咧」、「遇到像豬一樣的人」等文字之 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告訴人甲○○之主觀犯 意,辯稱:「你娘咧」只是伊說話之情緒發言,沒有要侮辱 告訴人之意思;「遇到像豬一樣的人」並非在講告訴人,因



為這中間伊跟證人即賣場老闆乙○○有講別的員工工作出錯 的問題,所以這句話伊並非在說告訴人而在說其他人等語。 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斯時均任職於「○○五金賣場」,告訴人為 員工,被告為告訴人之主管,被告於108年8月00日0時00 分、同時42分,在「LINE」中具有多數人之「○○科大( 12)」群組內,接續撰寫「你娘咧」、「遇到像豬一樣的 人」等語一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 人即該賣場同在群組內之員工何○○、陳○○於警詢或偵 查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警卷第5至13頁;偵卷第19至20 頁、第39至41頁),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科大(12) 」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及群組內成員翻拍照片共4張在卷可 佐(警卷第16至19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二)證人甲○○於警詢陳稱:伊因為於108年8月9日擔任賣場 晚班工作,且僅剩伊1人,被告吩咐伊要更換6樣特價商品 ,但伊因為還要顧收銀機,實無力更換,導致無法將翌日 要特價之商品標籤進行更換,僅完成取消特價之標籤更改 ,翌日就看到被告在群組罵伊「你娘咧」、「遇到像豬一 樣的人」等語(警卷第5至7頁)。核與上開對話截圖中, 被告先於108年8月10日8時18分發言稱「○雲你在搞什麼 鬼,我叫你今天要特價的那6個要改,你是沒在聽嗎?一 堆客人早上來一直問,你娘咧」、「星期一來你就知,混 吃等死」,並貼上商品照片後稱「今天是92」,被告向證 人甲○○(即○雲)表示未更改為特價商品之文義相符。(三)而證人乙○○於本院證稱:證人甲○○最常標錯價,而伊 如果看到被告這個留言,會急著想了解賣場發生什麼問題 打電話問被告,要被告改正過來等語(本院卷第65頁)。 參諸上揭被告於群組內之發言後,並無其餘發言,亦無任 何人回應,被告隨即過24分鐘後之同日時42分再次發言稱 「姑丈~工作上的事,有時候不是我沒交代,而是我交代 了,一樣沒做,遇到像豬一樣的人,說也沒用,已經叫她 做最沒有技術性的事,她一樣當沒聽到」。則證人乙○○ 見及被告所稱「○雲你在搞什麼鬼...」後,為了解賣場 發生何事而撥打電話給被告應即係討論證人甲○○未更改 特價標籤一事而無他事,況按證人甲○○所述,案發當日 前一日僅其1人擔任晚班工作,則若有「最沒技術性」之 工作中疏失應顯而易見,而不會遲至翌日始為察覺。且就 前後語意以觀,被告於群組內所述乃為證人甲○○「未完 成特價商品之改價格行為」,亦核與其後向證人乙○○( 即對話截圖中之姑丈)稱「工作上的事情交代了但員工沒



做」等情相符,則上下發言顯有連貫性,應已足認被告所 稱「遇到像豬一樣的人」亦係針對證人甲○○所為之言論 無訛。
(四)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凡未指明具體 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 當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 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 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 ,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 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及詞彙脈絡等, 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 對證人甲○○所言「你娘咧」、「遇到像豬一樣的人」等 語,在社會健全通念及一般口語意義上,均係對他人人格 貶抑之辱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若旁人聽聞亦能 體認陳述人係以該等言語作人身攻擊,足使指涉對象感覺 人格遭受攻擊。再就被告對證人甲○○所為之上開前後言 語以觀,被告顯係立於主管身分對下屬即證人甲○○指責 其工作不當之事。而證人乙○○於本院作證時證稱:被告 不會對伊說「你娘咧」、「遇到像豬一樣的人」,都是伊 去店內巡視時,看到有問題的部分跟被告說,被告才會在 伊面前口頭上罵員工「你娘咧」、「遇到像豬一樣的人」 ,都教不會等語(本院卷第63頁、第65頁)。而被告亦於 本院自陳:伊不會對證人乙○○說「你娘咧」、你像豬一 樣之話語,只會在比較熟悉的客人面前才會說「你娘咧」 ,而不會說你像豬一樣等語(本院卷第68頁)。被告為高 中畢業(本院卷第69頁),非未受過教育之人,且亦得區 別「你娘咧」、你像豬一樣之話語在自身主管亦或客人面 前不應使用,復佐以其在稱「你娘咧」、「遇到像豬一樣 的人」之語時,顯係正在指責證人甲○○之工作狀況,已 堪認被告口出「你娘咧」、「遇到像豬一樣的人」並非於 無對立情境下所為之發語詞或無任何辱罵意義言語,而係 帶有指責證人甲○○具有人格上瑕疵,而有輕蔑、鄙視及 使人難堪之意涵,足以貶損、詆毀證人甲○○人格及社會 評價,確屬侮辱人之言語。況被告亦稱此為「情緒上」發 言,則在其上開指責證人甲○○話語後隨稱「你娘咧」, 更顯認帶有情緒上不滿而主觀上有侮辱證人甲○○之犯意 甚明。
(五)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於警偵對於問及為何辱罵「你娘咧」、「遇到像豬一



樣的人」,均稱係因為證人甲○○工作沒有做好,伊係主 管,證人乙○○會罵伊,其他人都有把業務做好,僅有證 人甲○○經常帳結錯,商品價格標錯,導致結帳困難等語 (警卷第3頁;偵卷第39至41頁);卻於本院始第一次改 稱以「遇到像豬一樣的人」係在指其他員工(本院卷第39 至40頁),則被告於本院所述是否真實,已有可疑。 2.再者,被告身為賣場主管,若員工有所疏失必會明確告知 以利改善,此核與被告於察覺證人甲○○未妥善更改翌日 特價商品價格時隨即於群組內指證其疏失一情相符,則若 證人陳○○工作有所疏失,被告必應亦會讓證人陳○○清 楚知悉其疏漏處,然證人陳○○對於該日群組上之前揭言 語未認與自身可能有關(警卷第12頁)。被告於警偵亦不 曾提及證人陳○○之工作疏失,甚於本院表示係證人陳○ ○沒有更改特價商品之價格致使標價錯誤,但證人陳○○ 不知道「遇到像豬一樣的人」係在講其(本院卷第39頁) ,則何以證人甲○○特價標籤未更改完善會於群組內向其 表明,卻未曾讓證人陳○○知悉其該日也有相同疏失?均 顯認被告所辯實不合常情。
(六)綜上,被告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均無可採。本案事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然修正後規定僅係將原罰金刑依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30倍部分,予以明定在刑法,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 定刑種類與刑度均未變更,於被告所犯之罪刑並無影響, 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 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三)又被告係於密切接近時間、相同地點及相同方式侮辱告訴 人,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乃出於同一辱罵告訴人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上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四、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依前開規定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與 告訴人為上下屬關係,有監督告訴人之職務權限,卻僅因細 故不滿告訴人未能盡其職責,而為本案公然侮辱犯行,致使 告訴人感到難堪及不快,對告訴人名譽造成影響,欠缺尊重 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並衡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及犯



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5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沒收本案所使用之未 扣案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而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 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本院復審酌被告明知「 你娘咧」、「遇到像豬一樣的人」非適當得對於主管甚或不 熟識之人所述之言語,卻在遇有工作上瑕疵之員工,即仗勢 為主管層級,而有此揭言語,顯未尊重同一工作環境之下屬 ,亦有不當。是以,被告雖執前詞否認犯行而上訴指摘原判 決不當,並請求從輕量刑,惟被告確有為本案犯行,其上開 所辯不足採信,業據本院說明如上,而原審就本案犯行所為 之量刑亦堪妥適,故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 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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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