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定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
541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交易字第35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侯定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文化路」更正為「垂楊路」,證 據部分補充「被告侯定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侯定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罪。另就累犯部分,說明如下:
(一)查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交易字第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 108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前案)乙節,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前案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
(二)按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 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 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 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 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 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 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三)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罪質均相同,其前案已獲免予自由刑之 寬典,猶仍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達1年再為本案犯行。本 院審酌酒後禁止駕車,乃長期以來國家社會不斷藉由各式
政策宣導、媒體傳佈之事,被告身處長期杜絕酒駕歪風之 社會氛圍中,非但未能遵守法紀,更於前次所犯相同罪質 之酒後駕車犯行,經易科罰金後,仍不能深自警醒、惕勵 ,復存僥倖之心,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犯行,足見其對於酒 後駕車一節之惡性難以滌除,其對於國家刑罰權所科予刑 罰之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 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 罪責之情形,本院認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前科,明知酒精對意識能 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 高度危險性,仍於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測得吐氣 酒精濃度達0.57MG/L;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送貨 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8千元,家中尚有父、母由其照顧 ,未婚,無小孩之經濟、家庭狀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7541號起訴書一、犯罪事實:
侯定宏於109年8月30日2時許起至同日4時許,在嘉義市西區
民生北路某海產店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上址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先返回住處休息後,復於同日早上 某時騎乘上開重型機車自住處出發欲前往嘉義市文化路肯德 基購物。嗣於同日11時35分許,行經嘉義市○區○○路000 ○0號前為警攔查,經警對侯定宏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於同日11時44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 MG/L)。
二、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定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 且有酒精測定紀錄單、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乙份在卷可資佐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