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原 告 何長燦
何吳秋揚
何政諭
被 告 詹兆智
阮洺富
林柏儀
陳柏穎
姚威任
吳O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O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5號傷害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何政諭、何長燦、何吳秋揚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5 號,被告詹兆智、阮洺富、林柏儀、陳柏穎、姚威任被訴傷 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詹兆智、阮洺富、 林柏儀、陳柏穎、姚威任、吳年桂及吳銘俊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