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72號
CYDM,108,附民,372,2020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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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原   告 何長燦  

      何吳秋揚 

      何政諭  

被   告 詹兆智  

      阮洺富  

      林柏儀  

      陳柏穎  

      姚威任  

      吳O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O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5號傷害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何政諭何長燦何吳秋揚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5 號,被告詹兆智阮洺富林柏儀陳柏穎姚威任被訴傷 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詹兆智阮洺富林柏儀陳柏穎姚威任吳年桂吳銘俊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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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