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原 告 何長燦
何吳秋揚
何政諭
被 告 許訓鳴
王基和
王朝義
許乘豪
謝松穎
鍾旺辛
張誌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5號),經上列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訓鳴、張誌明、許乘豪、王基和、王朝義、謝松 穎、鍾旺辛,被訴刑法第150條前段之聚眾施強暴助勢罪嫌 、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均經本院為無罪之諭 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3人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