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余聰敏
余聖引
余梁錦雲
余朝任
余慧婷
余慧君
王福順
王智平
王智弘
余素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雅蔀恩.伊勇律師
相 對 人 余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文慶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9 年度重
訴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依法令得不予許 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或涉及國家機 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 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 ,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 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簡抗字
第62號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447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6號履行契約事 件,聲請人為覆核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相關 證人之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109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6號履行契約事件之 被告,為核對證人之陳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法庭 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 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