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瑜芬
債 務 人 王文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68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瑜芬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邀同
債務人王文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5,402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王瑜芬自109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6,68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文騰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文騰、王│自民國109年6│至民國109年9│年利率百分之0.│
│ │26,684│瑜芬 │月18日起 │月14日止 │9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
│ │ │ │月15日起 │ │9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文騰、王│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26,684│瑜芬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依 │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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