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85號
NTDV,109,司促,7385,202010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瑜芬 

債 務 人 王文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68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瑜芬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邀同
  債務人王文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5,402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王瑜芬自109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6,68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文騰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文騰、王│自民國109年6│至民國109年9│年利率百分之0.│
│  │26,684│瑜芬   │月18日起  │月14日止  │9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
│  │   │     │月15日起  │      │9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文騰、王│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26,684│瑜芬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依 │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