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藍喬馨即藍貴雅即藍貴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4,7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93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最高
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6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
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
貸款申請書可稽。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98年6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㈢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10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
率3%,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
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㈣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剩餘債權為:現金
卡18,571元、信貸136,190元,總債權金額為154,761元,惟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月9日,前欠款金額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
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
先敘明。
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
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藍喬馨即藍│自民國96年1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20│
│ │18,571│貴雅即藍貴│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珠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4│
│ │ │ │月1日起 │ │.99 │
├──┼───┼─────┼──────┼──────┼───────┤
│ 002│新臺幣│藍喬馨即藍│自民國96年1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136,19│貴雅即藍貴│月10日起 │ │ │
│ │0元 │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藍喬馨即藍│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136,19│貴雅即藍貴│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珠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依 │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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