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06號
NTDV,109,司促,7306,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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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瑄即張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3,214元,及其中新臺幣2,
  714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3,869元,及其中新臺幣869元,自民
  國9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3,991元,及其中新臺幣436元,自民國97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7
  ,162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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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