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42號
NTDV,109,司促,7242,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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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孫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26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2.742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
  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孫明傑於民國108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71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0,260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
  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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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