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亞太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22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5,22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亞太整合
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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