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國小字第10號原 告 黃鎮屏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行政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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