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原 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慧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700元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之房屋現值)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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