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上訴人 盧瑞珍
盧昌暉
盧瑞芝
盧申融
盧瑞生
盧寶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4,1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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