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351號
TNEV,109,南簡,1351,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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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351號
原   告 陳金寸

被   告 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芳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 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 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 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 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 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3條 、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團體均以 公務所、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是上揭民事訴 訟法第20條規定之「住所」,應包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團體之公務所、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內。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而被告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 彰化縣○○鄉○○街000號,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南市 ○○區○○路○段000巷00號,被告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南市○區○○○路00號,則均屬本 院管轄區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9-11頁)。又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付款地分別



為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彰化縣○○市○○路○ 段000號,均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有原告提出之 支票5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81號卷第19- 23頁)。是本件共同被告數人,其住所、主事務所不在同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有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 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 自應由該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其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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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