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青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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