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
原 告 邱葉素珍
被 告 謝智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
交易字第292 號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
事庭以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9年
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78元,及自108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製作簡化判決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