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謝睿鴻
被上 訴 人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納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上訴人
應暫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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