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黃明平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
訴訟代理人 南南華
參 加 人 王連福
王連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連福、王連河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係新北市板橋區民族段9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向新 北市政府申請指定建築線,因此委託訴外人國興測量有限公 司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認定板橋區○○路000巷(下稱系爭巷 道)為現有巷道,並完成公告。參加人則係系爭巷道主要坐 落土地(新北市板橋區民族段97-1地號)之所有權人,不服 新北市政府109年1月2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0900364461號公 告(下稱系爭公告)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遂向被告提起訴 願,並經被告以109年8月28日台內訴字第1090036343號訴願 決定撤銷系爭公告,原告因不服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本院審酌本件 審理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而獲勝訴判決,將致訴願決 定遭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應有使 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