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9年度,169號
TPBA,109,聲,169,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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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 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 ,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 (第1項)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 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第2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 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3項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經本院民國109年7 月9日108年度訴字第762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 罰鍰部分均撤銷。確認原處分關於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 名部分為違法。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千元。故確定訴訟費 用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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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