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6號債 權 人 吳志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柏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件調解書是否業經法院核定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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