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76號
TYDV,106,司促,17176,2017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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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6號
債 權 人 吳志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柏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件調解書是否業經法院核定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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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