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912號
TPBA,108,訴,1912,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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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2號
上 訴 人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杜恒誼(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劉書妏 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張世玢(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張世玢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 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 序準用之。
二、查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黃育民,嗣本院於109年7月30日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前,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 於同年8月1日變更為張世玢,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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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