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76號
TYDV,106,司促,17176,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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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6號
債 權 人 吳志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何柏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七、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 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就本件請求 業於彰化縣秀水鄉106 年(民)調字第009 號調解事件中成 立調解在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 規定,上開調解內容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不得 再以同一請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 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既已成立調解,自得據調解筆錄逕行聲 請強制執行,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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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