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蔡昕儒
上列原告蔡昕儒因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