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985號
TPEV,109,北補,1985,202010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雅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8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