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975號
TPEV,109,北補,1975,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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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陳思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美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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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