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969號
TPEV,109,北補,1969,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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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玖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仲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60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起
訴狀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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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