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961號
TPEV,109,北補,1961,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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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被 告 叢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向來實務意見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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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