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陳龍福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萬60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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