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珀瑲
被 告 廖珀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9,
096元,應由不同原告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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