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呂勁毅
上列原告呂勁毅因與被告雷昀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