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吳秀惠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林怡均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碧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