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882號
TPEV,109,北補,1882,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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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劉芳妤因與被告林希鴻、林鋐鎰、臺北市大安區瑞安街
派出所、朱古力、歐相宇、彭裕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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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