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7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朱席潔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捌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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