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860號
TPEV,109,北補,1860,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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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李宗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伍拾參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
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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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