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986號
TPEV,109,北簡,1986,202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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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深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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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深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