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9131號
TPEV,109,北簡,19131,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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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131號
原 告 葉映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拾參萬肆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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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