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441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邱義仁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複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成」、「何長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 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阮成」、「何長發」 ,惟未檢附被告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致 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