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930號
(原案號:109年度北小字第3662號)
原 告 廖建雄即開旭專業圍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韋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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