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7752號
TPEV,109,北簡,17752,202010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2號
原 告 吳嘉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宸製作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