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超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丁振峯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申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配電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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